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就全面推进全区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2021年8月31日下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工商联合会在内蒙古山西商会会议室,召开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座谈会,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草的实施意见,向法律专业人士和商协会会长征求意见和建议。 白春艳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白春艳主持了座谈会。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部长石伟华领学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艾婧超就《实施意见》起草的背景、意义和具体内容作了说明。 自治区工商联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律师团副团长宋孝彬、李晓梅、乌云斯琴、白德胜,自治区法学会法律服务专业化研究会副秘书长徐杰,自治区工商联智库专家、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西省人民调解协会副会长韩学军相继作了发言,他们从各自不同的专业角度,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自治区工商联常委、内蒙古医药协会会长王岩山,内蒙古城市文化产业协会会长张晓萍,内蒙古山西商会常务副会长龚占轶,内蒙古品牌促进会会长刘彦晨围绕《实施意见》结合商协会工作实际,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交流,就如何使《意见》内容落到实处,推动民营经济纠纷化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赵庆禄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自治区工商联秘书长赵庆禄做了总结发言,他说,各位律师团成员和商会会长对《实施意见》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整理、分析,并把各方面意见及时反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意见稿进行补充完善。他强调指出,开展商会调解工作是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完善矛盾调解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有效预防化解我区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构筑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改善自治区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要深刻认识商会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功能和作用,切实维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服务。二是要充分把握调解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在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凝聚商会调解合力、提升商会调解活动效果等方面下功夫,努力做好民营经济矛盾纠纷工作,提升商会调解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强化商会调解工作创新性,着眼大局,共同探索商会调解有效途径,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商会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调解员工作本领和能力,推动商会调解工作高质量开展。 内蒙古山西商会向参加座谈会的全体人员每人赠送了一套由商会常务副会长、党支部书记李守效参与编写的《咱们的领袖毛泽东》一书。
内蒙自治区工商联相关领导、商协会代表、工商联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律师团代表出席了座谈会。
内蒙古山西商会常务副会长许萍、副会长李尚荣、赵志刚、王德刚、秘书长任晋善参加了上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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