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山西商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山西商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商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 ; ; ;一、纠纷受理 内蒙古山西商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主要负责调解发生在内蒙古山西商会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劳动争议调解的纠纷。 二、纠纷登记 内蒙古山西商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 将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三、调解工作任务 (一)及时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 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协会会员企业、会员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四、调解工作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六、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劳动争议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发生自杀案件。 (五)无因民间纠纷激化转为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