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山西商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3年3月17日内蒙古山西商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2016年4月9日内蒙古山西商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会管理结构,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确保商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根据相关行业商协会管理条例、本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 ;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监事会,是指由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员代表组成的对商会的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机构。 第三条 ;本商会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 ; ; ;第五条 ;本会监事会成员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 ; ; ;第六条 ;本会监事成员为非专职人员。  ; ; ;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由常务副会长会议提名候选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依法监督商会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 ; ; ;第九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必须是会员单位中产生,热心为商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 ;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 ; ;(四)身体健康,有能力正常工作;  ; ; ;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 ;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 ;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 ; ;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 ; ; ;(六)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的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 ; ;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 ; ; ; ; ; ; ;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 ; ;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  ; ; ;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 ; ; ;(五)商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 ; ;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商会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商会章程的规定,给商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商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 ;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监督工作。监事会应及时掌握商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实施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对商会在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会及商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纪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商会登记管理机构报告。  ; ; ;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  ; ; ;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 ; ;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前三天,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 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  ; ; ; ;第十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事项。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指定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 ; ;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每一监事有一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 ; ;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在商会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并由指定监事向监事会报告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记录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需要要办公时、商会可指定临时办公地点。  ; ;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由本商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于2016年4月9日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