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商会的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内蒙古山西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本会开展的工作及可能对单位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对商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商会开展评比、表彰等重大活动的情况; (六)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七)商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九)其他认为可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载体是本会的文件、内部刊物、网站、公众平台、商务平台及其他新媒体。社团登记机关指定披露载体的信息,按要求披露。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商会内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办公室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秘书长授权人签发。 第七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秘书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