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山西商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制度
(2018年 9月26日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8月9日第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修正) ;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内蒙古山西商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本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商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商会自身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内蒙古山西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 ; ; ; ; 第二条 ;按本制度交纳会费是本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 ; ; ; ;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本会理事会报告 ;  ; ; 第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向会员收取会费,向理事以上单位收取年度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 10 万元/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 1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 5000元/年 理事、监事单位: 1000元/年 会员单位: 入会时一次性缴纳2000元 第五条 ;理事以上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按规定缴纳下年度会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会费的理事以上单位,视为自动放弃所担负的职务。 第六条 ;新加入的会员单位,批准入会时交纳会费后即视为正式入会成为会员。退会的会员,会费不予退还。 ; ; ; ; ; ; 第七条 会费收缴采取本人亲自(网上)缴纳、委托他人代为(网上)缴纳和商会工作人员上门收缴三种方式。 第八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商会正常开展工作,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  ; ; ; ; ; 第九条 ;本会收取会费时,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帐册 ,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 第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须符合《章程》相关规定,并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的意愿掌握使用,并向捐赠人告知资金使用情况。 ; ;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 ; ; ; ;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并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根据收取会费情况提出下年度的预算,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秘书处执行。  ; ; ; ; ;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 ; ; ; ;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0年8月10日起实施。 |